現行《煤炭法》從1996年起實施,至今修改過四次。與現行法相比,征求意見稿更加注重煤炭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和環境效益,這也意味著征求意見稿更加強調政府部門對行業的引導。
此次征求意見稿新增了關于結構優化的表述,第七條規定:國家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發展優質先進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煤炭供給體系質量。第二十二條與第七條呼應:國家對煤炭產能實施宏觀調控,實行煤礦新增產能與退出產能置換制度。
根據修訂草案說明,這些條款旨在鞏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果。2016年以來,煤炭行業開始實行供給側改革,2019年時國家發改委曾宣布,2016年以來,全國累計退出煤炭落后產能8.1億噸,淘汰關停落后煤電機組2000萬千瓦以上,提前兩年完成“十三五”去產能目標任務。
此后,化解過剩產能仍在繼續,產能置換也一直是淘汰落后產能并發展優質新產能的一項重要政策。將既有政策轉化為法律,意味著過去數年政府部門對于煤炭行業強力的宏觀調控將長期化、制度化。
在綠色發展議題上,征求意見稿強調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征求意見稿專門增設第六章:煤炭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并增加了生態修復制度和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礦區修復等內容。其中,生態修復制度要求煤炭企業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環境成本將成為煤炭企業成本的一部分。
與此對應,在法律責任一章,征求意見稿也增加了未履行礦區生態保護修復義務和未開展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的法律責任。未履行這兩項義務的最高額可處兩百萬元罰款,并有可能受到收回礦業權和市場禁入等處罰。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在第六十七條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煤炭集中使用和管理,減少煤炭分散使用,加強民用燃煤清潔化治理。
在減煤的大趨勢下,一些國家已經選擇通過立法逐步淘汰煤炭。荷蘭在2019年底通過法案,決定在2030年逐步淘汰煤電。德國在2020年1月通過了退煤法,計劃最遲在2038年停止煤電生產。芬蘭也有在2029年淘汰煤電的立法。
盡管中國也一直在強力推動淘汰落后煤礦和煤電產能,控制煤炭消費總量,但在立法上,中國始終沒有選擇這種相對激進的方式,從未宣判煤炭“死刑”。
征求意見稿中的煤炭開發利用方針是“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綜合利用”。幾個月前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對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態度則是“合理開發化石能源資源”“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根據修訂草案說明提及的數據,中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在2018年、2019年分別為59%、57.7%,2025年預計降至53%。煤炭在很長一段時間仍將是中國最主要的能源品種,能源的經濟性使我們無法拒絕煤炭。
不過,能源領域的政策和法律制定始終是在安全、經濟和綠色三個目標之間反復博弈和權衡!熬G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色發展的要求使得未來的《煤炭法》更強調煤炭行業的環境責任;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建立儲備體系,也許在2020年動蕩的世界形勢下,安全的訴求又重新變得強烈起來。